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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否解除
作者:宋海灵  发布时间:2010-06-18 14:22:46 打印 字号: | |
  问:我与小张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9年8月举行了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发现,我俩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想与他和平分手,他又坚决不同意。我想到法院起诉与他解除同居关系,法院能否受理?

  答:法院不予受理。现代社会中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和产生的问题也逐日上升。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的必要条件,举行婚礼并不能使男女双方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两人开始同居的时间是关键所在。2004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与小张仅仅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8月两人举办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从同居时间上看,已经远远超过1994年的界限,这种同居关系法律不予认可,因此你准备起诉小张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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