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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付
作者:沈佳乐  发布时间:2022-01-05 16:34:29 打印 字号: | |


2021年9月5日,许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超越前方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孙某受伤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0652.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应当对许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孙灯武承担30%的责任。因孙某驾驶的系机动车,且未购买交强险,故许某主张孙某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确认许某的损失为43273.15元,最后判决孙某赔偿许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428.42元。

有人不禁发问:30%的责任为什么不是12981.95元[43273.15×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划分是针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来说的。本案中,虽然被告孙某系次要责任,但也只是针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乘以30%,并不是总数乘以30%。2020年9月19日之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由10000元调整到18000元,死亡伤残限额由110000元调整到180000元,财产限额2000元没变。交强险限额的提高,对于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非常不利,所以机动车一定要购买保险。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