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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践分析
作者:沈佳乐  发布时间:2022-01-05 16:37:16 打印 字号: | |

2021年2月20日,陈某驾驶机动车靠边停车,坐在后排的孙某开左后车门时,与同向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孙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孙某共同过失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陈某与孙某应对张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比如鉴定费由陈某与孙某连带赔偿。

在实践中,因为不谨慎开车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很多,与一般的交通事故不同的是该车有两个主体均负事故责任,在法律上,两人系共同过失行为,应当整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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