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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 校车超员零容忍
作者:赵卫生  发布时间:2021-12-30 15:50: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刘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

2019年11月份,因天气寒冷,时任怀远县常坟镇某一幼儿园园长的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皖CXXXXX”号客车核载人数情况下,仍要求驾驶员常某(已判刑)超核载人数接学生上学。2019年11月19日8时许,常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CXXXXX”号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接学生上幼儿园,行至常坟镇供电公司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14人,实载30人,超员11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他人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员运送学生,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