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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向不同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作者:杨阳  发布时间:2022-08-29 17:09:27 打印 字号: | |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无论何种保证方式,债权人都需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不同的保证方式导致权利行使的规则也不相同。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如果债权人起诉后又撤回,表明债权人并没有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重,债务人必须向保证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诉讼文书的送达意味着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保证人,有无撤诉,不影响债权人通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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