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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作者:杨阳  发布时间:2022-09-29 15:26:53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了各种合伙事项,张某不参与经营,如经营失败,张某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李某与张某因为出资问题发生矛盾,张某以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法官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约定张某只享分红,不参与经营、不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的特征,是典型的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共同承担风险是合伙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区别于借贷法律关系的显示要素,自然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担风险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反之即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收取固定回报,不共担风险的,一般也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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