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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应属交强险赔付范围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2-10-28 11:32:2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该条例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在非道路通行时发生事故均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特种车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其主要用途是特种作业,所涉事故多发生在特殊作业过程中。特种车辆在作业时本身处于启动状态和运动状态,亦可理解为“通行”。另外,如若将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将导致当事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落空,亦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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