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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伤人,动物饲养人侵权
作者:杨阳  发布时间:2022-10-31 18:21:31 打印 字号: | |

张某在自家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一条没有拴绳的牧羊犬咬伤,后经门诊治疗花费3000元医疗费。事后其通过调看小区监控,查到狗的主人是另一栋楼的陈某。张某找到陈某要求赔偿,但陈某以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不能确认咬伤张某的就是自己的狗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结合相关证据,查明咬伤原告张某的就是被告陈某饲养的牧羊犬(系烈性犬)。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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