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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债务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2-12-13 15:55:09 打印 字号: | |

    邵某与邵某前为亲戚关系,邵某前与付某为公媳关系。邵某与邵某前间存在多笔经济纠纷,邵某于2021年7月16日在案外人的见证下,与邵某前结算,邵某前向邵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在保证人处签名,经邵某前与付某电话联系,付某同意由邵某前代其在欠条借款人处签名,后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邵某转账100000元。邵某诉至法院要求1、付某归还剩余欠款,并支付违约金;2、付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0元;3、邵某前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欠条的形成系基于邵某与被告邵某前之间的对账、结算,且在邵某与其多次的聊天记录中,邵某前均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邵某前虽在担保人处签字,实际为债务人。邵某要求邵某前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实则减轻了邵某前的责任,予以准许;被告邵某前在欠条欠款人处代被告付某签名的行为,结合证人证言、邵某与两被告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被告付某还款行为来看,构成债务加入,故对邵某要求被告付某偿还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欠条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违约金、律师费部分的约定,原告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不合理的加重了对方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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