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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获50万元经济补偿
作者:宋琳  发布时间:2022-12-26 15:36:41 打印 字号: | |

   11月15日,原告娄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积怨数年的原、被告均向怀远法院的承办法官一致表示感谢。经法官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达成一致,自愿离婚,原告娄某当庭给付被告崔某经济补偿金50万元。

   原、被告10年前白手起家,在怀远经营一家商贸公司,婚后育有一子。但两人婚后经常发生争执。娄某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一纸诉状将崔某诉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调解和好无效,应当准许离婚,但双方对离婚补偿的数额分歧较大,崔某认为,自己作为家庭妇女,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为家庭付出了应尽的义务,离婚应当得到经济补偿。对于娄某,承办法官开导其念及夫妻一场,可以当庭兑现经济补偿金50万元,和和气气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经历。在法官耐心地反复规劝和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原告娄某当庭给付被告崔某补偿金50万元。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无论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一点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