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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02-06 11:26:0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盼与被告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32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杨盼与被告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盼的装修款34737.99元;三、被告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盼违约金8000元及鉴定费7000元;四、驳回原告杨盼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南京金裕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3元,原告负担51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本案承办法官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吴勇

    联系电话:0552-8213408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