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321民初6833号
裴氏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山诉被告裴氏恒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裴氏恒送达,现依法向裴氏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王树山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雪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用;2、本案诉讼中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552 821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