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荆涂法苑 > 理论研讨
配偶在担保人处签名 是担保人还是共同还款人
作者:倪丹  发布时间:2023-03-02 10:33: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本息,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二系被告一妻子。2016年5月,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一个月后归还借款100000元,并于2016年6月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二在担保人处签名,后被告一直按约偿还利息至2018年9月,此后借款本息均未支付。因原告提交了转款凭证和借条以及被告一按约偿还利息的银行转账凭证,故本院认定被告一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至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妻子,其在借条担保人处的签名系担保人还是共同还款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到本案,被告二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表明其对被告一的借款是知晓的,且愿意在担保条件成就时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该笔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两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他们的财产是混同的,被告二在借条上的签名,表明其对该笔借款具有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上述判决,认定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上,该案存在保证人与债务人身份重叠的问题。被告二因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这一法律行为,使其成为债务的担保人;因其与被告一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使其成为共同借款人。故该案存在请求权的竞合,原告可在保证时效期间内选折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