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张某、刘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2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在怀远县淮河荆涂峡鲤长吻鮠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榴城镇涡河口门引凤社区直下段水域(属于禁捕区),使用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被怀远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经称重,渔获物重75.6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故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