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龙亢法庭审结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欠款5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于2020年购买的东风大型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并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书。合同约定该车辆所有权及使用权归被告所有,车辆保险及其他运营所需手续由原告办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车辆在2020年8月份办理年审时所花费用共计20500元,被告的父亲已转账15000元,经过多次催要,欠款5500元一直未付。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