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 年 11 月 18 日晚,被告人胡某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在饭店饮酒后,陈某在明知胡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家小型轿车交由胡某驾驶。当晚22 时 20 分许,胡某驾驶该车辆载着陈某,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明知胡某饮酒后,仍将自家的机动车交给胡某驾驶,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胡某具有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有从重处罚情节,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如果明知对方喝酒,仍将其机动车辆借给他人导致他人醉酒驾驶,开车人触犯法律、借车人同样构成犯罪。再此提醒广大居民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否则受到法律制裁,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