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法院龙亢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窦某偿还原告马某垫付款20096.84元。
2019年,被告挂靠在怀远县某公司的货车因交通事故纠纷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暂扣,被告作为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全程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同时被告需要向该法院执行局缴纳24096.84元赔偿款才能结案。因被告当时筹款不足,便请求原告代为垫付,以便将货车取出继续营运。2019年5月29日,双方协商后,由被告转给原告4000元,余款20096.84元由原告垫付,当天,原告便将垫付的20096.84元连同被告转过来的4000元,共计24096.84元转入仙居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帮助被告了结了该案,被告也因此将货车取出。但后续被告未将垫付款偿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经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其应当赔偿相应费用。后经与本案原告马某协商,由马某帮其垫付20096.84元的事实清楚,马某在实际垫付了20096.84元后,有权要求被告窦某偿还,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