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下午,怀远县人民法院龙亢法庭当庭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9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原告以夫妻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次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够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表示如果与原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女直至年满18周岁时全部的抚养费,及原告自2021年2月份离家至今关于婚生子女的前期抚养费。在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依法当庭宣判。承办法官当庭宣布判决结果:“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自2023年5月1日期于每月25日前给付被告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直至婚生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时止;3、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给付被告关于婚生子女的前期抚养费36400元。”并告知张某于宣判后五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
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案件能宣则宣,既提高了裁判透明度,也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诉讼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重要方式,从开庭到宣判,一气呵成,让法律更权威,让司法面对监督更自信、更从容、更坦荡,让司法更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