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合伙投资砂石买卖生意并签订协议,期间原告分得了部分红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投资款,并以借贷纠纷起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在阅卷时发现该案法律关系非借贷,而系合伙合同。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以后,案件以合伙合同纠纷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庭审审查,原被告双方即未解除合作协议,也未进行清算,原告仅依据自己整理的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但对返还数额双方并未进行确认,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部分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情形。在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且双方并未对合伙进行清算,故以此要求返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