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很多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属于三个不同的区域,管辖地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看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务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所以,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如债权人属甲地,债务人属乙地,担保人属丙地,应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判断管辖法院,即可以去甲地或乙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仅仅任选一个被告住所地而选择担保人的丙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