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21民初4575号
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群、唐晓云、周欢欢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314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本案承办法官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戚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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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