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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05-22 15:18:5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23)皖0321民初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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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群、唐晓云、周欢欢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314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77日上午830分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本案承办法官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戚怀美

联系电话:0552-8213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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