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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05-24 15:30:1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23)皖0321民初4784号

 

廖传付、武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石明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向其交付的购房款600000元及垫付的房屋按揭贷款74512元,合计674512元,并由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2018年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附:本案承办法官 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戚怀美

    联系电话:0552-8213489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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