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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债权人举证证明
作者:梅杰(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3-06-30 16:08:04 打印 字号: | |

王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了利息,张某遂将2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后来王某还了2万元后,就没有再偿还,张某遂将王某和王某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和刘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开庭时,王某和刘某未出庭应诉,张某举证的借条上没有王某妻子刘某的签字,刘某也没有进行事后追认,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王某刘某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法院遂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驳回张某要求刘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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