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4月22日,原告陈某向被告梁某账户转账支付30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借款。2023年9月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2023年10月8日,被告以该款系案外人许某所用,要求申请追加许某为第三人。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当然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那么本案中,应否追加许某为第三人?不需要。陈某起诉梁某,系因梁某系借款合同的相对人,至于梁某借款后,款项的具体用途,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故许某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遂依法裁定驳回梁某要求追加许某为第三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