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韩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经认定,李某和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前,韩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韩某为陈某运输一批水果到蚌埠,本次事故造成该批水果受损。因韩某损失未得到赔偿,韩某以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50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韩某非适格原告,该批水果非原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的,
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韩某系所驾车辆所载货物的承运人,其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合法、善意占有货车运输途中的所载货物。因本起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所载货物损害,货主亦已与韩某就货物损失签订损害赔偿协议,故合法占有人韩某就货损主张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