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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作者:李又兮  发布时间:2023-11-22 18:42:45 打印 字号: | |

在民间借贷司法领域内,“职业放贷人”是一个新兴概念,其认定标准和自由心证历程是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所面临的重难点。现简要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和自由心证两方面简要分析。

1.职业放贷人的基本内涵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2.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来讲,职业放贷人较普通的民间借贷具有诸多显著特点,具体到司法实务中,甄别原告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1)具有短期多次,反复放贷行为

同一原告或与之关联的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作为原告起诉民间借贷及纠纷,其显著特点就是短期内、反复多次放贷。关于“短期、反复、多次、”的认定,可参考浙江省公检法司协同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92号)对职业放贷人认定中的“短期、反复、多次”规定。

2)填空式格式借据

普通的民间借贷,对借据的格式、条款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是债务人当场出具,没有统一的格式,有时甚至连借据也不出具,而职业借贷人不同,往往是提前草拟或打印好的借据,其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约定、违约条款等内容往往是空白待填写的,甚至为便于管理在借据抬头等地有借据编号,这种填空式的格式借据往往是职业放贷人的常见特征。

3)催收方式粗暴、混乱

职业放贷人往往以放贷牟利为生,在面对借款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往往第一时间是通过恐吓、暴力催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人民法院起诉往往是其多次粗暴催讨不力的后果,细查具有职业放贷人的社会背景,往往会有司法承接或刑法记录。

4)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非熟人关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参与民间借贷主体的多元化及借贷的市场化,导致借贷关系复杂化,双方之间的熟识程度也是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职业放贷人特征的考量因素。一般职业放贷人针对的放贷主体是不特定人,双方之间未必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更多的是一种陌生、临时性的关系。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