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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12-06 11:34:3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郑华、年向梅:

本院执行原告年向前与被告郑华、年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郑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1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对郑颖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告知,异议申请人郑颖在复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要求对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解除申请人名下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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