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尚思:
本院受理原告孙敦绘与被告孙尚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尚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敦绘购车余款2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孙尚思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