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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12-06 11:39:5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黄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郑书化、黄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1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102595.89元及资金占用费;二、被告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郑书化、黄丽君对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下不能偿还的欠款总额内向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988元(原告垫付),由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郑书化、黄丽君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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