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21民初6869号
安徽鑫广康养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21民初6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徽鑫广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7362.75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以1547362.7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鑫广康养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费100000元;三、驳回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6元,由被告安徽鑫广康养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8672元,原告淮安市淮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