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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3-12-19 09:21:4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公

 

丁锦伦、王传英、丁凤雷、丁凤雨、李贝贝、单芹、慕纪夫、李传彬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环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诉被告丁锦伦、王传英、丁凤雷、丁凤雨、李贝贝、单芹、慕纪夫、李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1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锦伦、王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环山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033933.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33933.58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锦伦、王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环山饲料有限公司利息款13332.36元;三、被告丁锦伦、王传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环山饲料有限公司律师费75355元,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丁凤雷、丁凤雨、李贝贝、单齐芹、慕纪夫、李传彬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蚌埠环山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22元,由被告丁锦伦、王传英、丁凤雷、丁凤雨、李贝贝、单齐芹、慕纪夫、李传彬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怀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