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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作者:怀法宣  发布时间:2024-06-17 17:18: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2023)皖03211302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峰与被告朱伟、江苏蕴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3211302民事裁定之二。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江峰负担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四年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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